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时间】 2012-05-13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9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

[接上页]
(三)项目抽查:一般适用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对下级单位或者工程项目的随机检查。督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督查意见书,告知被查单位、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被督查单位、项目应当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的层级督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有关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相应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活动。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本规定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督查、专项督查和项目抽查,并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内容和频率。风险大、技术难度高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对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有关督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和鼓励。建设单位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及个人,或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督查情况纳入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将从业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工作表现作为其安全生产资质资格审查与年检、招标资格预审、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将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从业单位履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监管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有关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大中修工程的安全监管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