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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做好合同履约情况跟踪及贷款催收工作,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试点项目和项目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对试点项目和项目贷款过程中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试点项目管理台账,详细记载试点项目审批、建设、抵押、销售、租赁、资金回收等信息。属于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的,还应建立资产台账,保证实物资产、台账和资金账之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应将有关项目资本金到位、项目贷款发放、资金监管账户支付、销售和租赁资金回款、项目贷款回收、抵押资产处置的资金操作等信息,向公积金中心和运行监管系统实时反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项目评审报告和抵押评审报告报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并反映到运行监管系统。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每年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贷款、备付准备金、结余资金和下年度使用计划以及项目贷款总额、余额、期限、下年度贷款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保障性住房贷款工作重大事项。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贷款供应对象,完善申请、审核、制度,加强贷后动态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公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购买、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家庭,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贷款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在保障性住房贷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监察、审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实行。 汉中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精神,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拓宽建设资金来源,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规范、有序地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市政府结合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在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加快解决包括缴存职工在内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是专款专用。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二是封闭管理。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三是防范风险。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二、贷款发放范围和对象 (一)贷款范围。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贷款对象。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贷款、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贷款,借款人必须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或通过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贷款资金安排和贷款年限、贷款利率 (一)贷款资金安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要求,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以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 (二)贷款年限。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