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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65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食安青岛”整治行动方案

[接上页]
2.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3.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断改进生产条件,帮扶基础较好的小作坊尽快转型,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小作坊生产报告承诺制度,建立小作坊基本信息档案,并经过审查、登记,列入监督抽查计划。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公安局。

  (三)食品流通环节。

  整治重点: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及经销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1.严格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承诺、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

  2.突出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对农村食品集贸市场管理和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抓住流通环节运输、仓储、销售等重点部位,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

  4.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油监管,突出散装食用油的清理规范,维护流通环节食用油安全。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四)餐饮服务环节。

  整治重点:以食用油、肉类、乳制品、酒类、食品添加剂、调味品和餐饮具消毒为重点,深化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治理。

  1.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落实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2.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台帐登记及验收制度,监督企业建立餐厨废弃油脂及废弃物定点回收制度。

  3.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餐饮和小饭桌、小型餐馆、路边店、餐饮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查处经营使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

  (五)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重点领域。

  整治重点: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非法入市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1.强化活禽、生猪、肉牛、肉羊等畜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查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肉品销售等行为。

  2.严格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全面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换证工作。

  3.加强对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4.加强肉品市场经营管理,严格猪、牛、羊、禽类入市备案管理制度;监督市场经营单位和业户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台账登记、销售提供追溯小票等管理制度,规范肉品市场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六)食品相关领域。

  整治重点:无证照从事食品包装物生产、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假冒保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占路经营和非法早夜市的整治力度。

  1.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执法检查,查处不符合消毒工艺流程、使用不合格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和标签内容不规范等行为。

  2.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

  3.依法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包装材料的行为,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4.严格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广告监管,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保健食品功能疗效的行为。

  5.清理取缔食品摊贩占路经营行为及非法食品早夜市。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

  (七)药品生产经营环节。

  整治重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利用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违法药品广告。

  1.打击非法收售药品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规范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药品购入行为,打击利用互联网登载、传播非法收售药品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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