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项目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规模,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个数不少于20个,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资助额占全部项目资助额的比重不得低于80%。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备查。 (四)支持计划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详见附件1)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将备案项目电子版资料(详见附件2)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上报。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上述工作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 六、其他 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25日前向财政部(企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报送专项资金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含手机),并获取项目管理系统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帐号及初始密码。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话:010-68205311 68205319 电子邮箱:zcgh@sme.gov.cn 财政部 电话:010-68552427 企业司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010-68552809 czbqys@126.com 附件: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 2.备案项目电子版资料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 单位:个、万元
附件2: 备案项目电子版资料要求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需根据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类别的不同,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将备案项目电子版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资料要求如下: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不含专利补助项目、提升研发能力项目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不含中博会补助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扫描件(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不要求提供)。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扫描件(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不要求提供)。 6.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7.新增主要设备表。 8.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项下的各类项目需提交其申报条件第2项“其他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项下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属于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需提供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个数比率不低于80%的说明。 9.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提供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提供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 10.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扫描件。 (二)专利补助项目、提升研发能力项目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项目简介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简介:项目名称、承担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名称、项目的主要内容(体系结构、功能模块)、投资规模、实施进度、效果评价(如: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经验教训等。 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简介:研发机构概况(基础条件、人员结构、研发能力、运行模式、创新成果及应用等),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投资规模、主要改造内容)。 专利补助项目简介:简要介绍企业专利技术及其在企业应用情况。 4.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需提供项目单位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软、硬件投资凭证汇总表。 5.专利补助项目需提供2009年至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或授权专利明细表。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上报本地区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时,一并提出中博会补助项目预算申请,并于中博会结束后1个月内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填报项目实施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