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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12-06-13
【实施时间】 2012-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2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

  

  按照中宣部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秩序,维护新闻工作公信力和权威性,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将从现在开始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的基本任务是:严厉打击假冒新闻机构和采编人员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及利用“新闻采访”活动敲诈勒索的行为。治理新闻采编人员利用采访活动谋取利益,或接受采访对象、单位、利益相关方和公关公司“红包”等不良现象。治理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行为,规范新闻采访活动秩序,清除新闻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

  近年来,全国广播电视系统认真组织“三项学习教育”和“走转改”活动,严格有关制度和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了广播电视媒体的良好社会形象。但是,社会上不时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或假借广播电视新闻采访活动进行敲诈牟利,损害了广播电视的良好声誉;个别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违纪违规,成为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全国广电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专项行动的有关部署要求,并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引导,为“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提供有力舆论支持

  (一)中央三台、各上星播出广播电台电视台频率频道和各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地面主频率(频道)要在重要时段节目突出宣传报道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安排,介绍新闻机构和采编人员开展新闻采访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展示有关部门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有效做法和成效,树立主流媒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的正面形象,形成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强大舆论声势。

  (二)各电台电视台要积极宣传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规范制度规定、强化有效管理,及时报道治理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规行为的新经验、新做法、新典型。

  (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要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可组织记者深入调查采访,揭露社会上假媒体假记者行骗事例;对新闻单位个别媒体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可按统一安排部署予以曝光。

  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宣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发[2005]29号)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要根据新形势和新问题,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抵制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广播电视新闻类节目的采访、编辑、播出等任何环节,广播电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节目涉及任何方面、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广播电视新闻类节目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

  (三)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四)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新闻报道拉赞助。

  (五)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以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决定新闻的取舍,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或以新闻报道为条件搞交易。

  (六)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编辑、记者在采访、编辑、制作、播出过程中,要廉洁自律、出以公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接受宴请和馈赠,不得以新闻采访为名敲诈勒索,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七)舆论监督采编人员除正常采访活动外,应尽量避免单独同利益相关方接触,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任何方面进行幕后交易或谈判。

  (八)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创收活动,由广告部门和经营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编辑、记者不得从事广告业务,从中牟利。

  (九)对违反有关规定搞有偿新闻者,除追缴其违规所获钱物,还要视其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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