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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地下管网。非法占压供水、供热、供气等地下管网的。 8.社会福利场所。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场所消防设施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 9.医院。病房、实验室等涉及危险品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 10.学校。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及厕所等附属设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11.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未经许可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12.烟花爆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的。 13.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14.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15.特种设备。电梯、压力容器、液化气钢瓶等特种设备超期未检验检测、无证操作的;未经许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非法使用无资质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未经法定监督检查,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特种设备的。 16.职业卫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按规定检测和申报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许可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未按国家标准配备和使用的;违反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等。 17.防雷安全。防雷装置未设计审查验收、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其他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对近年来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也列为重点打击整治的内容,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5月初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初-5月底)。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于5月17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要通过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于9月1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检查,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逐级抓好工作落实。成立青岛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区市也要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部门要承担起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任务,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通过网格化监管系统进行反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