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2]21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市扶贫办)

  


  当前,我市正处于第4次人口出生高峰期,人口多、增长快和素质低仍是制约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重要因素,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不强、相对贫困问题仍然突出,扶贫开发任务十分艰巨。为实现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工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各级人口计生和扶贫开发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强化责任,按照《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济发〔2012〕10号)精神,大力推进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力争到2015年,全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违法生育得到有效控制,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大幅减少,贫困家庭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到2020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逐步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强力推进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按照既有利于扶贫、又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扶贫政策和工作措施,使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根据我市在重点区域、产业体系、行业部门、社会领域的扶贫开发任务要求,结合安排财政扶贫产业开发项目等专项扶贫资金,在落实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时,优先考虑人口计生工作开展较好的贫困村,并在政策、资金方面予以倾斜。

  (二)帮助计划生育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在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片区扶贫工作时,优先帮助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在实施设施农业、高效干果、高效鲜果、特色种植、特色养殖和休闲农业等特色产业扶贫时,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引导和支持计划生育扶贫家庭积极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特色产业,注重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在安排行业扶贫时,各行业职能部门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产业扶贫、人畜饮水、抗旱防涝等专项扶贫政策或项目时,要优先优待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在实施社会扶贫时,重点抓好“千村(社区)提升”工程,落实“第一书记”责任,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开展帮困扶持工作。

  (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帮扶救助政策。完善和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和“半边户”农村居民奖励扶助制度(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在确定低保对象时,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保障其基本生活。享受低保的独生子女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等方式给予资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助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及时足额获得资助,对贫困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新生给予救助。人口关爱基金要对因伤亡病残造成特困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特别救助。

  (四)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在开展扶贫工作中,要广泛普及人口计生科学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健康促进、优生咨询、均衡营养等服务,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引导贫困地区群众推行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有针对性地推进避孕节育、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随访服务等工作,加快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降低或消除导致出生缺陷等不良妊娠结果的风险因素,积极预防出生缺陷发生。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