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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现将《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运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社会福利、文化教育事业以及行政设施等项目。 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的构成为浦东新区预算内和预算外政府建设资金、浦东发展基金以及其他政府建设资金。 第三条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发改委”)负责浦东新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局”)承担政府财政监督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过程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浦东新区建交委(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行政管理工作。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必要的监管。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 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遵循“集中有限财力、确保重点投入;打破切块基数、加强综合平衡;保竣工保续建、先续建后新开”的原则。 第五条 新区发改委应会同新区有关单位组织编制浦东新区中长期建设计划(包括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投资建设三年滚动计划)。 第六条 新区发改委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申请计划,送交新区发改委。新区发改委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安排原则和新区财政局提出的年度政府建设资金使用额度及信贷额度,对各部门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方案,在征询新区财政局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当年第三季度向新区发改委提出计划调整的申请,由新区发改委会同新区财政局预算变化和计划实施情况,提出调整计划方案报新区政府审定。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等。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凡列入新区中长期建设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基本情况报送新区发改委,以列入新区重要投资项目备选库。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在各项目主管部门历年建设项目节余分成的资金中垫付,待项目正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该项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对无节余分成或资金困难的单位,由新区发改委先从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垫付。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新区发改委负责综合平衡使用和管理,待项目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从项目的政府建设资金拨款中归还。 第十三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使用节余分成资金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情况,应定期报送新区发改委和新区财政局。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