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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通化市政府
【发文字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令[2012]1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通化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接上页]


  (三)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的;

  

  (四)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五)出具虚假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雷电风险评估报告的;

  

  (六)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雷电风险评估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八)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九)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十)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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