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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第九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先进技术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第九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将于2012年9月21-25日在广西南宁市举行,本届博览会主题为科技合作。博览会期间,科技部将主办中国东盟科技部长会议及中国东盟科技伙伴计划启动仪式。同时,为加强我与东盟各国的科技合作与交流,科技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本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继续举办先进技术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届先进技术展由科技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其中,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负责先进技术展的总体协调工作,科技部农村科技司和火炬中心负责协助招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实施。

  

  二、请你们以科技厅(委、局)为单位分别组织代表团参展。各代表团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先进技术展组展及相关联络工作,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联络员回执表反馈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

  

  三、请你们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重点展览内容和交流活动安排,有针对性地筛选技术项目和产品参展,并参加有关对接交流活动,借此加强与东盟各国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四、先进技术展实施方案及有关表格请自行登陆科技部网站(www.most.gov.cn)通知通告栏目下载。

  

  联系人:吴巧如 卢小玲 宁 毅

  联系电话:0771-2093863 2093882 2093862

  传 真:0771-2093878

  电子信箱:gxkjjl@126.com

  

  附件1:先进技术展方案

  附件2:参展项目登记表

  附件3:免费接待人员登记表

  附件4:参展参会人员报名表

  附件5:联络员回执表

  附件6:交流推介项目申请表

  

  
科技部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第九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先进技术展实施方案

  


  一、目的

  以中国-东盟科技合作年为契机,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平台,通过展览展示、项目推介、技术交流、学术研讨、配对洽谈等活动,展示宣传优秀科技成果,构建技术转移渠道,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先进技术和适用产品的交流交易,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展览名称

  第九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先进技术展(英文:exhibition on advanced technologies of the 9th china-asean expo)

  三、时间

  2012年9月21~25日

  四、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科学技术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

  科学技术部农村科技司

  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五、地点

  广西南宁国际会议展览中心3号馆

  六、展会活动

  (一)展览展示

  1.展览内容

  第九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主题为科技合作。本次先进技术展将根据博览会总体部署,结合东盟国家的实际需求,重点展示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绿色经济、节能环保、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光机电及电子信息等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

  2.展览规模

  场地面积2600平方米,参展项目约300项。

  3.参展对象

  (1)组织中国有关省(区、市)及国家有关部门参展。

  (2)组织中国有关省(区、市)科技型企业参展。

  (3)邀请东盟国家的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参展。

  4.展览形式

  以图片、文字、实物为主,突出实物,辅以声光电等手段进行展示。参展项目还将通过中国-东盟先进技术数字展(http://3d.cn-asean.cn/)展出。

  5.展馆布局

  参展项目按技术领域分区展示,主要分为中国科技创新成就展区、节能环保展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展区、光机电与电子信息展区、现代农业展区等5个展区。

  (二)对接交流活动

  1.先进技术展项目推介会。从参展项目中筛选部分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优秀科技项目项目推介。

  2.专题交流研讨会。与东盟国家就技术合作进行专题交流研讨,促成东盟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内有关部门、企业进行项目对接洽谈。

  3.考察交流活动。邀请东盟国家专业人士来访,参观中国-东盟博览会先进技术展及其他展览。

  七、组织工作

  (一)项目组织

  1.国内参展项目

  (1)参展项目的组织工作采取主管部门推荐和企业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2)各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遴选推荐体现国家水平和地方特色的科技成果项目参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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