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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2]18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2〕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做好 “十二五”期间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传播蔓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艾滋病疫情处于较低流行水平,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得到有效救治,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但我省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接触人群中感染者的报告人数持续上升;高危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不断加大;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缺乏足够重视,政策落实不到位。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继续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贯彻落实,有效控制疫情流行和蔓延,确保到2015年重点人群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2020年全省疫情得到较好控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 “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健全艾滋病、性病、丙肝综合防治的长效机制,将其作为经常性重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 “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防联控,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作用,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坚持预防为主,切实强化艾滋病防控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宣传教育作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任务来抓,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重点人群的原则,以村镇、社区、学校以及高危人群、流动人员集中的场所为重点,将预防性病和丙肝的宣传教育与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相结合,广泛开展多种形式、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制定宣传教育计划。广播、电视要定期播放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各地主要报刊、都市报要定期刊登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或相关文章。教育部门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和无偿献血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列入初中及以上学校的教学计划中。劳动部门和用工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职工和劳务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旅游、商务部门要督促宾馆、洗浴、娱乐等服务场所,摆设和张贴防治艾滋病的宣传品,并对从业人员进行防治艾滋病知识的教育。公安、司法机关要重点做好羁押、劳教人员中的吸毒、卖淫等高危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妇联、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宣传教育和预防母婴传播的知识教育。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入出境人员,特别是归国劳务人员、外国来华留学人员等重点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要继续在公共场所、主要街路、广场以及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工具等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内容的公益广告和宣传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居民点和流动人口聚集地设立宣传栏,面向居民开展防治艾滋病知识咨询和宣传活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艾滋病日、禁毒日等活动,采取专家咨询、文艺演出、发放宣传资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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