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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2]18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加强监测检测,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蔓延

  

  加强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准确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发现和主动监测艾滋病感染者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基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艾滋病确证和筛查实验室建设,建立科学的艾滋病、性病、丙肝综合监测系统和实验室检测网络。要充分发挥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的作用,扩大自愿咨询检测的覆盖面,努力提高医疗机构主动为就诊者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的能力,提高目标人群咨询检测的可及性,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继续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男男同性恋、暗娼、吸毒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切断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性病诊疗机构资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行医行为,规范性病诊疗市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早期预警。要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向公众公布疫情。

  

  五、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艾滋病感染者救治救助水平

  

  艾滋病防治是医改工作中重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科学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规划,加大对艾滋病感染者救治救助力度,努力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改善和扩展抗病毒治疗服务,增加抗病毒治疗人数,降低病死率。建立感染者和病人异地治疗的保障机制,提高治疗的可及性。要加强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管理,定期、及时地进行随访和监测,规范艾滋病抗病毒药品的发放程序,提高抗病毒治疗依从性。要进一步加大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的力度,着力推进农村及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补助政策,切实减轻经济负担。积极发挥我省中医中药治疗艾滋病的优势,做好中医药治疗试点工作,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 “四免一关怀”政策,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持续的关怀和支持。民政、教育、红十字会、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积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开展慰问、遗孤就学、帮扶等救助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区、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救助工作。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六、健全保障机制,全力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成效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 “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每年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结合本地区艾滋病防治重点工作,确保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足额到位。要积极引进国际防治资源,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要加大对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切实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实行经费绩效考核,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督导与评估体系建设,认真落实督导评估职责,制定督导评估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将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疫情蔓延和上升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坚持依法防治,不断夯实艾滋病防治基础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推动出台《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依法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任务。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制定政策,充分调动和发挥有关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鼓励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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