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加强景区科学利用和保护,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规范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寨沟管理局、黄龙管理局、四姑娘山管理局、达古冰川管理局。 第二章 目标管理的构成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由基本目标和综合目标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基本目标由各景区管理局自行制定内部目标考核办法,自主考核,兑现奖惩。州人民政府根据各景区管理局实际情况,对基本目标实行定额包干,目标管理基本奖奖金核定金额为:九寨沟管理局1024万元,黄龙管理局952万元,四姑娘山管理局227万元,达古冰川管理局81万元。 第五条 综合目标由州目标绩效委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州人民政府进行通报(以下目标均指综合目标)。 第三章 指标体系的设定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任务指标体系包括:经济指标、景区管护、财务管理、行风建设和免票人次五项指标。 (一)经济指标:主要考核各景区游客人次、门票上缴任务完成情况。由州委州政府目标办会同州直有关部门按年度提出,经州委、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州目标绩效委审定下达。 (二)景区管护:主要考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景区安全管理、景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 (三)财务管理:主要考核景区执行财经纪律、预算管理以及费用控制情况。 (四)行业建设:主要考核景区的旅游市场整理、内部管理、服务质量。 (五)免票人次:主要考核各景区免票人次的构成和控制情况。 第七条 年度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如因不可抗拒力量导致目标不能实现,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景区管理局专题请示州人民政府,经批准后,由州委州政府目标办进行调整。 第四章 目标管理的实施 第八条 目标管理的实施由州委州政府目标办会同州直相关部门,对年初下达的目标进行日常监控,年终对各景区管理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建议报州绩效委审核,经州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九条 景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实行创先争优加分和特殊情况扣分。 加分。景区管理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表彰的,给予加分。鼓励各景区管理局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向省级及以上部门争取资金给予加分。鼓励各景区管理局积极化债,加强还贷意识、减少支出压力,实行化债加分。 扣分。景区管理局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通报批评或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扣分。景区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予以扣分。 第十条 目标管理得分计算。 景区管理局目标绩效管理得分=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加分-扣分 第五章 目标管理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各景区管理局目标管理结果经批准后,由州委州政府目标办负责反馈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各景区管理局要对照分析,明确改进措施,不断提升目标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根据各景区管理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发放综合目标管理奖。 (一)奖金标准。为充分体现绩效,奖金标准与景区当年实际接待人次挂钩,设定基数,实行浮动。 九寨沟管理局以270万接待人次为基数,黄龙管理局以180万接待人次为基数。没有超过基数时,按照100元/分计奖;超过基数后,每增加10万人,增加5元/分。 四姑娘山管理局以50万接待人次为基数,达古冰川管理局以30万接待人次为基数。没有达到基数时,按照70元/分计奖,达到基数时,按照100元/分计奖;超过基数时,每增加10万人,增加5元/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