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2-06-21
【实施时间】 201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接上页]
中小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

  

  

企业名称

 

负责人

 

定点屠宰资格证编号

 

营业执照号

 

联系人

 

职务

 

手机

 

电话

 

传真

 

邮箱

 

通讯地址

 

邮编

 

申报理由:

 

 

 

 

 

 

 

(申报单位盖章)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盖章)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盖章)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注:本表格可从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下载电子版:sczxs.mofcom.gov.cn

  

  附件3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略)

  

  附件4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略)

  

  附件5 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略)

  

  附件6 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略)

  

  附件7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为指导各地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建立统一的屠宰监管工作平台(简称监管平台),在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关键环节安装监控终端,并与监管平台加以连通,形成从省、市、县到企业纵向贯通的监管系统,实现对生猪屠宰行业的信息化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肉品生产安全保障水平。

  二、建设内容和要求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是推进生猪屠宰行业监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由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控终端两部分组成。

  (一)监管平台。是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生猪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的电子化载体,也是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窗口,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平台架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建设监管平台,并预留与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接口,省、市、县三级主体按照相应权限使用。监管平台应包括前台主页面和后台操作页面。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安装视频存储及查看设备并充分共享使用现有12312平台硬件设施(包括一体机、数据硬盘和管理设备等),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安装视频查看设备。

  2.模块化管理。设置定点资格审查、日常监管、证章管理、人员资质认证、分等定级、无害化处理、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和视频监控等常态模块,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模块,对屠宰监管相关内容进行信息化管理。

  3.信息的报送、汇总、分析和查询。具备信息的接收和存储功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屠宰企业可以根据权限登陆监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可按照特定要求对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自动生成相应的报表;为商务主管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4.在线办公。通过后台操作页面,进行定点设置、企业分级、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项目的申请和初审;发布行业管理有关信息,开展宣传和培训等。

  5.平台衔接。屠宰监管平台建设应与12312咨询服务与举报投诉系统和可追溯系统建设统筹安排。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控终端。监控终端是商务主管部门对定点屠宰企业进行远程监控的依托,应达到以下要求。

  1.覆盖范围。监控终端应覆盖试点省、市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安装在生猪进厂(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同步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和肉品出厂(场)等关键环节。

  2. 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存和查阅。有条件的地区,将视频监控资料通过远程传输保存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监控端,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将资料保存在企业监控端,保存期至少为3个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保存期内,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调出相应资料进行查看。

  3.实时监控。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可通过网络和监控设备,对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关键环节进行远程实时监控。

  三、责任分工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省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建设统一监管平台,设置各级使用主体的使用权限;建设集中式数据库,配备数据存储和管理设备,对行业管理相关数据进行集中处理;为符合条件的市商务主管部门配备视频存储及查看设备;为符合条件的县商务主管部门配备视频查看设备;统一招标确定屠宰企业监控设备提供商,以及与屠宰厂联网所需的网络信息服务运营商;制定规范平台运行的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系统使用人员的培训。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调适,确保与监管平台联通;负责本市监管平台页面的运行和维护;通过视频服务器和查看设备,对本市屠宰企业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培训企业信息报送和监控终端维护人员。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视频查看设备,对本区域屠宰企业进行实时远程监控;通过远程监控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指示,及时前往实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