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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2-06-21
【实施时间】 201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接上页]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配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安装监控设备,并负责日常运转和维护;负责建立存储视频监控资料的数据库;按照商务部确定的信息报送规范,报送有关信息。

  四、资金支持方向

  中央财政对屠宰监管技术系统试点地区实施奖励,分监管平台资金和屠宰企业监控终端资金两部分,由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监管平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发监管平台应用系统,购置平台专用硬盘、管理机、服务器、视频存储及查看设备等硬件设备以及开发或购买平台所需软件系统。屠宰企业监控终端资金根据各地按规划允许保留的屠宰企业数量核定,主要用于屠宰企业安装现场监控及数据存储等设备。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任务重,技术含量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要注重将建设监管系统与协助企业进行信息化管理相结合,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要制定完善的配套制度和措施,配备专人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确保监管系统运转流畅,发挥实效;要加强对技术标准的总结和研究,为监管系统在全国的推广积累经验。

  

  附件8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

  


  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开发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术语和定义

  (一)屠宰监管技术系统(以下简称支撑系统)

  支撑系统分为屠宰行业信息监管与屠宰企业关键环节视频监控两部分,分别由屠宰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和屠宰企业监控终端实现其相关功能,监管平台在完成屠宰行业监管信息电子化的同时,完成与屠宰企业监控终端视频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监管平台

  监管平台是根据商务部统一要求,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行建设实施,对屠宰行业相关数据实行省、市、区(县)三级综合信息监管,并对屠宰加工流程规范化水平进行综合分析的公众服务信息化项目(监管平台涵盖本省所属各市、区(县)级监管子平台)。

  (三)屠宰企业监控终端

  屠宰企业监控终端由图像采集、图像格式编码、图像压缩、图像本地化存储等视频前端设备所组成,可将各视频采集点所监控的数据流信息按要求存储,同时可根据需要实时上传监管平台。

  二、监管平台设计原则

  (一)模块化和结构化

  监管平台应由层次化的程序模块构成,模块之间的组成需有相应的设计规范,通过结构化的设计确定平台结构元素之间的耦合关系。

  (二)一致性和完整性

  监管平台在采集、通信、存储方面的数据格式要有一致性设计理念,保证数据交互的准确性;监管平台应作为统一整体出现,系统功能应尽量完备。

  (三)简单性

  在完全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前提下,监管平台应具备框架结构清晰、操作智能便捷、业务逻辑合理等特点。

  (四)可扩展性

  监管平台应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和灵活性,可采用模块化结构以降低耦合性的方式,动态扩充、增强平台功能。

  (五)可靠性

  监管平台系统硬件和软件在运行过程中应具备长时间高负荷运转、抗异常情况干扰、自我诊断分析的能力,可通过平台故障时间间隔、平均运维时间等性能指标对平台可靠性进行衡量。

  (六)安全性

  监管平台应对系统安全及数据安全进行相应处理,完全避免监管平台自身漏洞缺陷的存在,并可对恶意攻击行为进行防护,保证数据存储、传输过程中的可靠性、保密性。

  三、监管平台功能布局

  (一)系统综合管理

  1.用户管理。登记用户名称、密码口令、联系方式、所属地区等信息,生成系统合法用户,可对系统用户进行多种索引联合分类查询。

  2.权限管理。对系统功能权限的名称、链接地址、权限描述进行添加和编辑。

  3.用户组管理。根据用户类别、工作职能、操作范围进行划分归类,分组进行用户权限控制。

  4.站内邮件系统。平台内部用户间邮件收发,即可点对点发送,也可进行群发,实现平台内部通信。

  (二)备案登记管理

  1.企业备案管理。对屠宰企业备案登记号、企业性质、定点屠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等组织机构信息、年屠宰规模、是否有相应屠宰加工设备等企业附加信息进行备案登记。根据企业的地域分布、屠宰量、机械化程度等分地区统计企业数量。可以企业名称、定点屠宰资格证号、企业备案登记号为联合索引进行模糊查询。收集、汇总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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