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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12]46号
【颁布时间】 2012-05-17
【实施时间】 2012-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4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加强准备金评估充足性监管,及时掌握各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的质量,规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回溯分析工作,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应以正式公文报送至我会,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以下邮箱:actuary_general@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充足性监管,及时掌握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的质量,规范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准备金回溯分析是利用后续信息对前期准备金评估结果进行评判与分析,以检验与改进准备金评估质量的过程与方法,即采用回溯日的数据基础和信息对前期会计报表中的准备金评估结果进行重新评估,通过比较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衡量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的充足性,分析前期准备金评估的假设、方法与流程的合理性,以此发现问题并在后续会计期间的准备金评估中进行修正。

  

  第三条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分析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分析,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四条  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应做到数据真实、格式规范、结论明确。

  

  第五条  保险公司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包括年度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与常规性季度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两个部分。年度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是指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计算上两个财务年度末经审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值截至回溯时点的偏差,以此判断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中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常规性季度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是指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计算两个季度前未决赔款准备金截至回溯时点的偏差,通过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监控基础数据与理赔内部控制的质量,指导并动态调整当季准备金的评估结果。

  

第二章 准备金回溯分析方法


  第六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日评估值为前期会计报表中的评估值截至回溯日的重新评估值,包括:截至回溯日仍未到期保费对应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截至回溯日已满期保费对应的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保单维持费用,其中赔付支出包含理赔费用。截至回溯日仍未到期保费对应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已满期保费对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均包含风险边际。

  

  第七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日评估值为前期会计报表中的评估值截至回溯日的重新评估值,包括:截至回溯日已决赔款对应的赔付支出和未决赔款对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赔付支出应包括理赔费用。截至回溯日未决赔款对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风险边际。

  

  第八条  前期会计报表中的准备金评估值与回溯日评估值应在计量单元上保持一致。

  

  第九条  前期会计报表中的准备金评估值与回溯日评估值应在贴现因素上保持一致。若前期会计报表中的评估值未贴现,则回溯日评估值不贴现;若前期会计报表中的评估值已贴现,则回溯日评估值应贴现至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且贴现率保持一致。

  

  第十条  准备金偏差金额为回溯日评估值与前期会计报表中的评估值之差,准备金偏差率为准备金偏差金额除以回溯日评估值的比率。偏差金额为正值显示准备金评估结果存在不利发展,偏差金额为负值显示准备金评估结果存在有利发展。当不利发展金额较大时,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盈利水平以及偿付能力状况将会受到显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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