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造发[2012]136号
【颁布时间】 2012-05-20
【实施时间】 2012-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一条 省级核查工作完成后由省级林业、财政部门联合形成核查验收报告。省级核查验收报告与县级自查报告一并构成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经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应当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经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省级核查验收报告原则上应当于下达计划后次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森工企业按照以上要求进行省级核查验收。

  

第四章 国家级抽查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省级单位上报的核查结果,会同财政部开展抽查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级抽查的样本组织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省级样本为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全部省级单位。

  (二)按照承担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任务的县级单位总数的10%-25%确定县级样本,最多不超过10个。县级样本中应当包括省级已核查和未核查的县级单位,其中已核查县级单位数量不少于省级已核查县级单位总数的30%,至少抽查省级已核查的县级单位1个。

  1.县级样本抽取比例:

  (1)县级单位总数不超过12个的抽取25%;

  (2)县级单位总数超过12个、不超过30个的抽取15%;

  (3)县级单位总数超过30个的抽取10%。

  2.国家林业局确定各省县级样本的抽查起始号和间隔号,采用机械抽样法分别抽取省级已核查和未核查的县级单位。具体方法为:将省级核查(或未核查)的受检县级单位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任务相同的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序),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循环抽取(遇重复县级单位,则抽取下一个县级单位,间隔号不变),直至满足县级样本数及组成要求。

  3.按照受检县级单位上报自查完成面积的1.5%-10%确定检查面积:

  (1)5000亩以下,检查比例10%;

  (2)5001-10000亩,检查比例5%;

  (3)10001-20000亩,检查比例3%;

  (4)20001-35000亩,检查比例2.5%;

  (5)35001-45000亩,检查比例2%;

  (6)45000以上,检查比例1.5%。

  (三)采用机械抽样法确定抽查小班样本。将受检县级单位小班按上报面积顺序排序,根据起始号、间隔号循环抽取受检小班(如遇重复小班,则抽取下一小班,间隔号不变),直至实抽面积满足受检县级单位应查面积。受检县级单位检查小班数不少于3个,如属省级已核查的单位则其中至少应当包括2个省级核查的小班。

  第十六条  国家检查工作组到达受检省级单位前2日,国家林业局以书面形式将检查工作组负责人、到达和检查时间、受检县级单位名单通知受检省级单位。

  

第五章 检查内容及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抚育作业面积。根据上报完成面积,通过现地核实确定其实际作业面积,通过质量检查评定其合格面积。核实面积是指现地核实确定的实际作业面积,包括合格面积和不合格面积;合格面积是指作业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核实面积。

  (二)检查抚育作业质量。重点检查是否按作业设计和技术规程作业,是否存在拔大毛、采好留坏、应采未采、开天窗等问题。

  (三)检查作业设计质量。重点检查作业设计中调查因子是否与现地相符,主要设计指标是否符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要求、是否能正确反映实际抚育的需要,作业设计内容是否齐全、文本格式是否规范等。

  (四)检查抚育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作业设计审批、公示公告、合同管理、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监测标准地等。

  第十八条  抚育对象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定株抚育、生长伐、生态疏伐、景观疏伐、卫生伐、人工修枝、割灌除草等。其中,人工修枝不作为单一抚育方式。采取综合抚育措施的,按照所采取各种抚育方式的标准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检查抚育作业的主要控制指标及标准:

  (一)保留郁闭度。参照《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或省级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二)平均胸径。抚育后的平均胸径不低于抚育前林分平均胸径。

  (三)保留目标树。以异龄复层混交林为培育目标的,保留目标树包括用材目标树和生态目标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