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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造发[2012]136号
【颁布时间】 2012-05-20
【实施时间】 2012-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接上页]
(四)割灌除草。在春夏季节作业。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保留珍稀物种及天然更新幼树。

  (五)人工修枝。参照《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中的“间伐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割灌除草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为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小班:

  (一)作业地点与作业设计不符;

  (二)抚育方式与作业设计不符;

  (三)抚育对象错误;

  (四)无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抚育间伐作业的;

  (五)主要控制指标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前四项之一的。

  第二十二条  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中的“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表”。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综合评价85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六章 检查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认真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确保检查验收高效、规范开展。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检查验收机构、受检单位要主动做好检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

  (一)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对承担检查验收的技术人员进行补贴政策、技术标准、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培训。

  (二)组织确定检查样本。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县级受检单位,受检小班由检查工作组到达县级受检单位后按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现场抽取。检查样本不得提前公开。

  (三)受检省级单位应当准备好以下资料备查:

  1.森林抚育任务分解下达文件;

  2.核查验收报告、汇报材料和有关档案资料等;

  3.省级核查县级单位小班一览表等相关资料;

  4.制定出台的技术规程、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等;

  5.主要树种(组)材积表、树种出材率表等。

  (四)受检县级单位应当准备好以下资料备查:

  1.森林抚育任务分解下达文件;

  2.自查报告、工作总结等;

  3.自查合格小班一览表等相关资料;

  4.作业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

  5.施工作业合同、公示公告等;

  6.抚育间伐所需的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组开展检查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听取受检单位关于森林抚育工作情况汇报,包括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完成、组织管理、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

  (二)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并保存备查。

  (三)开展外业调查。

  (四)内业数据处理。

  (五)向受检省、县级单位反馈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汇总分析,撰写检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检查工作组外业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面积与作业地点核实。采用gps定位作业小班地点。采用1:10000地形图调绘、gps实测或罗盘仪导线测量面积。实测作业面积与上报面积误差在±5%之间时,认可小班上报面积,否则以实测作业面积作为核实面积。

  (二)间伐小班调查。采用实测标准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检查因子。

  1.标准地布设:根据小班作业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设面积为1亩的标准地。小班面积100亩以下的设置1个标准地,100-200亩设置2个标准地,200亩以上设置3-5个标准地。

  2.因子调查:测量并记录各项调查因子,填写附表中的标准地每木调查表,并记录标准地中心点gps定位数据。

  (三)割灌除草小班检查。检查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灌木、藤本、杂草是否割除,是否保护珍稀物种及有生长潜力的幼苗、幼树。

  (四)修枝检查。检查修枝高度、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林分卫生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

  (五)抚育剩余物处理检查。是否按照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要求进行了场地处理,抚育剩余物是否分类运出或平铺、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

  第二十七条  检查工作组在外业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开展内业工作,整理资料,汇总数据,填写附表中的森林抚育调查表,并按附表中评价表规定的标准对小班作业质量、作业设计质量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检查验收工作组还要对受检县、省级单位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和方法参见相关附表。

  第二十九条  检查验收工作中现场检查调查表和评价表要分册装订,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受检县级单位和受检小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受检单位或小班无法接受检查时,受检单位应向检查工作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检查工作组核实确认并报请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另行抽取受检单位或小班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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