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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蚌埠市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办[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3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1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市辖区范围内统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是指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牵头,会同涉及到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按照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综合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符合相关资质、业绩要求,拟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组成的中介机构库。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并由指定的职能部门建立中介机构库:

  

  (一)招标代理:市政、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工程、中央投资项目等招标代理,由市招标局会同市住建委、水利局、交通局、发改委组建。

  

  (二)政府采购代理:由市招标局会同市财政局组建。

  

  (三)规划咨询:由市招标局会同市规划局组建。

  

  (四)工程咨询和评估咨询:由市招标局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委组建。

  

  (五)造价咨询:由市招标局会同市审计局、住建委组建。

  

  (六)审计及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房屋和国有资产评估、公共资产处置等,由市招标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委组建;

  

  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收储涉及的土地勘测、土地评估、土地拍卖:由市招标局会同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组建。

  

  (七)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矿产勘探及开采权出让:由市招标局会同市国资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组建。

  

  (八)工程监理、工程勘测、设计咨询:由市招标局会同市住建委组建。

  

  (九)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由市招标局会同市住建委组建。

  

  (十)法律服务:由市招标局会同市司法局组建。

  

  (十一)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中介服务活动:视具体情况再行确定建库单位。

  

  第五条  按照“统一原则、统一平台、综合监管、资源共享”的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

  

  (一)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及需要中介服务的部门根据中介机构市场情况和政府投资项目业务需求情况以及行业建库的要求和标准,提出建库意见交市招标局;

  

  (二)由市招标局组织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建库意见进行综合审议,制定建库初步方案后报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会审,审议通过后由各建库单位会同涉及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建设中介机构库;

  

  (三)招标结果经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网站公示后,由市招标局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联合发文,对入库的中介机构提出入库后相关管理要求;

  

  (四)中介机构库建立后,建库单位应及时移交市招标中心平台统一使用。

  

  建立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由市招标局会同市监察局管理。

  

  第六条  纳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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