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根据需要可按规定和程序适当补充新的中介机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入库。被清除出库的中介机构终生不得入库。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库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有乱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通过单项招标方式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辖各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建库。 第十八条 对于现有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立的中介机构,统一纳入新建库管理,管理按原约定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