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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蚌埠市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办[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3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根据需要可按规定和程序适当补充新的中介机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入库。被清除出库的中介机构终生不得入库。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库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有乱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通过单项招标方式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辖各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建库。

  

  第十八条  对于现有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立的中介机构,统一纳入新建库管理,管理按原约定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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