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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2]37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2〕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

  


  为促进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和流通,建立稳定“菜篮子”价格长效机制,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推进我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扶持作用,以市场为主导,以促进农副产品产供销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和降低流通费用为核心,以政策优惠为支撑,以连锁超市、城市社区网点为载体,通过产销对接、直采直销等方式,稳步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努力构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证农民生产收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

  

  平价商店在自主经营的同时,按照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承担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或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大幅上涨时期,按政府要求以平稳合理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保障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物价;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以及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相对平稳时期,以不高于同类市场均价销售农副产品,引导市场价格平稳运行。

  

  (二)建设目标。

  

  2012年,全面启动平价商店建设试点工作,每个设区市城区当年开设的平价商店不少于5家,重点在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以及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已经先期试点开展惠民菜篮子工程和平价商店的地方,要巩固完善,适当增加门点数量。到2015年,基本形成覆盖设区市城区主要社区的农副产品平价直销网络,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农副产品产销对接、直采直销的运营和管理体系。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商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副产品生产大户等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参与平价商店建设。

  

  2.产销对接,降低成本。鼓励农副产品产区、销区,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企业(或大户)与商业企业、连锁超市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促进农副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3.规范运营,创新形式。以合同方式明确平价商店经营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促进经营主体规范运营。鼓励各经营主体结合实际,创新经营模式。

  

  4.稳步实施,有序推进。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当地农副产品供需和市场建设情况,合理布局,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分步、有序推动平价商店建设。

  

  二、主要形式、经营要求和管理措施

  

  (一)主要形式。

  

  1.在大型超市及其社区店建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

  

  2.在城区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居民住宅小区建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3.其他有利于农副产品直销的形式。

  

  各地平价商店的具体形式,由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经营要求。

  

  1.经营主体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并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2.经营的平价商品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以蔬菜类为主)。

  

  3.严格履行稳价责任义务,经营品种、数量、价格符合政府稳价工作要求,其中平价销售的蔬菜、水果类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定。

  

  4.按规定悬挂价格部门统一制发的平价商店标识、平价标价签或价目表。

  

  5.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主动配合价格、商务等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和市场调查等项工作。

  

  (三)管理措施。

  

  1.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各市价格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公布设立平价商店的资质条件和相关要求,对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要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签订协议,发给相关标识。定期组织开展查验,对不按规定经营或不履行稳价责任的,应及时取消其平价商店的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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