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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城[2012]362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4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

[接上页]
(八)开展专业培训和城市绿色照明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专业技术培训、论坛等活动,加强城市绿色照明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技能素养;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低碳节约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城市绿色照明的观念,促进城市绿色照明健康有序发展;大力宣传城市绿色照明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取得的工作成效,营造有利于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的舆论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依据国家和我省的绿色照明规划纲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抓好工作落实。要深化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有利管理、集中高效”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努力实现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集中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提高城市照明管理的整体性和高效性。

  (二)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围绕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工作,将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纳入本领域节能减排考核体系,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要以照明节能为抓手,以信息系统为依托,定期开展城市绿色照明检查和通报,做好城市照明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工作。设区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城市照明工作监督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对设区市及有关县级市的照明节能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价。

  (三)遵守法规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标准,以国家和我省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照明各项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保障能力。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城市绿色照明发展的经济政策,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的经费。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对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快照明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与研究,提高城市绿色照明技术和管理的科技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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