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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2]63号
【颁布时间】 2012-07-03
【实施时间】 2012-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2〕63号)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石家庄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规建设加油站(点)、销售劣质成品油、非法流动油罐车售油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及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商务、工商、安监、质检、公安等部门及各县(市)、矿区政府主管领导为成员的石家庄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86093209,邮箱:sjzsswj@126.com),负责方案制定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相互之间配合与协调,步调一致,形成合力。

  二、整治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监督管理,打击各种扰乱成品油市场的经营行为,逐步建立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专项整治,达到规范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成品油市场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整治措施

  依法依规查处违规建设加油站(点),非法经营成品油,非法流动油罐车售油,销售劣质油品,违规销售其他油品,成品油销售缺斤短两,存在安全隐患违规运营,私自拆改加油机,成品油批发企业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等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一)对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点),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立即停止建设并取缔。

  (二)对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超过歇业期限的加油站(点),责令停止营业。对未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点要求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相关证照,超范围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以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营的无证无照加油站(点),该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该取缔的要坚决予以取缔,确保加油站(点)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运营合法。

  (三)对非法仓储点和流动加油车要依法依规全部予以取缔、关闭。

  (四)对私自购进非标油品并在市场上销售的,要严厉打击,确保市场油品规范销售,乙醇汽油销售按照规定实现封闭运行。

  (五)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5号)第五条规定的,由各级质监部门予以严查,确保加油站(点)计量准确,精度可靠。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周边建筑物与加油站储油罐、通气管、加油机的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站,要通过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或加装油气回收系统加以改造,整改合格率达到100%。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已不再具备《成品油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或未参加、未通过年检的或年检不合格且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四、整治步骤

  (一)摸底整治阶段:从7月1日到7月25日,各县(市)、矿区政府要按市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组织商务、工商、安监、质检、公安等部门统一行动,对本地成品油市场开展拉网式大检查,严厉打击、查处各类非法经营行为。本阶段工作情况7月30日前将电子文本报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导检查阶段:从7月26日到8月5日,市政府组织上述市直有关部门主管局长带队的5个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市)、矿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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