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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2]81号
【颁布时间】 2012-07-04
【实施时间】 201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紧急通知

  (办字〔2012〕8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来,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专项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专项行动精神未全面传达贯彻到基层企事业单位,存在盲区、盲点;个别部门未按要求制定检查方案,执法督导不到位;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不深入、不规范、不全面、不彻底,导致有的地方恶性事故频发;对专项行动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报送信息、反馈情况不及时、不准确。为切实解决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专项行动的认识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打击非法违法、遏制违规违章行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张庆黎书记“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对确保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至关重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真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列入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立即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市、县、乡(镇)要立即组织召开一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专题会议,听取相关部门、督导检查组、执法监察组、企事业单位工作汇报,深入分析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统一思想、理清思路,认真查找专项行动存在的漏洞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广泛动员基层干部、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做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督促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在第一阶段中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传达部署迟缓或未开展自查自纠的,进行深刻反思,立即采取措施,认真开展“回头看”。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今年6月国务院安委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维护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认真进行再宣传、再动员、再部署。按照“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的要求,迅速掀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新高潮。

  

  三、加大执法监察和处罚力度

  

  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执法监察,组织本系统执法人员和相关专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本行业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不间断执法监察,执法面要达到100%。对个别行业领域,其主管部门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政府要组织该行业主管部门与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队要将执法检查对象扩展到所有行业领域,推动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各级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全力支持执法监察工作。

  

  四、认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要求,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阶段组织好督导检查活动,督导检查要涉及到所有地区、所有重点和非重点监管行业领域、所有重点企事业单位。着重检查方案制定、机构组建、制度执行、执法队伍组建、行政执法和督导检查开展、舆论宣传和信息报送,以及企事业单位传达部署、自查自纠、隐患整改等情况。如发现企事业单位仍未按要求传达贯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精神,或自查自纠、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五、督促各企事业单位继续开展自查自纠

  

  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市、县、乡(镇)要督促行政区域内和系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学习传达“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会议和文件精神。逐车间、逐班组、逐工序、逐岗位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填写自查表,完善制度,排查隐患,落实防范措施。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面要达到100%,要不放过任何可能造成事故的环节和细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近期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整顿的立即停产整顿,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建设、不安全不经营。各企事业单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对发现的“三非”、“三违”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收集行政区域和系统内各企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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