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7-02
【实施时间】 201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已经市政府6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心和关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怀扶助对象的界定

  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

  (一)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癌症,下同),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二、关怀扶助内容及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享受国家、省、市其他有关奖励扶助的基础上,可以同时享受以下关怀扶助:

  (一)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

  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后,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

  3.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由县级财政分别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金补贴。

  (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

  3.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

  4.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子女为三级残疾的,县级财政分别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50元的养老金补贴;子女为二级以上残疾的,县级财政分别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金补贴。

  (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1.父母双方死亡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1.父母双方残疾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