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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父母一方残疾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其他规定 (一)以上家庭享受了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事项后,又发生生育(收养)行为或者不再符合残疾条件的,自发生生育(收养)行为或者不再符合残疾条件之日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助事项。 (二)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三级以上残疾的丧偶家庭享受两人份的一次性救助金。 (三)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三级以上残疾的离异家庭,子女判随方享受两人份的一次性救助金;无判随子女方不享受一次性救助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关怀扶助事项。 (四)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在享受了一次性救助后又出现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的,在享受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一次性救助时,应当扣除原享受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一次性救助金额。 (五)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家庭,子女患病期间已足额享受了一次性救助又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该家庭不再享受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救助;子女患病期间未足额享受一次性救助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该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其剩余的一次性救助份额。 (六)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救助和生活补贴属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影响评定最低生活保障,不抵顶其它惠民政策。 (七)终生未生育子女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关怀扶助事项。 (八)本办法印发前已经按当时标准足额享受过有关一次性救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同一事项的一次性救助。 (九)本办法规定的三级以上残疾,是指依照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gb/t26341-2010)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动态调整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及程序,参照国家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及程序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及时调整。 五、本办法由石家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