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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已经市政府6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心和关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怀扶助对象的界定 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 (一)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癌症,下同),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二、关怀扶助内容及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享受国家、省、市其他有关奖励扶助的基础上,可以同时享受以下关怀扶助: (一)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 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后,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 3.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由县级财政分别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金补贴。 (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 3.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 4.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子女为三级残疾的,县级财政分别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50元的养老金补贴;子女为二级以上残疾的,县级财政分别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金补贴。 (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1.父母双方死亡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1.父母双方残疾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