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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及时将债券评级机构对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聘请董事会秘书或者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者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执行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日之后的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者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