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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4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6日

  


  
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2012年4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中新广州知识城(以下简称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营造适宜人才集聚、创新创业的环境,发展知识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知识城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知识城的范围按照法定程序确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城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知识城的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四条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负责知识城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推进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在行政事务、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的管理方面坚持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鼓励和保护创新创业,促进国际创新合作。

  第六条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知识城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修改;本市制定的政府规章不适应知识城发展的,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其在知识城的适用作出决定。

  根据知识城发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单独适用于知识城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生态优先,发展知识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知识城管委会在知识城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知识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知识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知识城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统一管理知识城的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环保、建设、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规划、统计、工商、知识产权等行政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知识城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知识城管委会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知识城的职责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精简、协调、高效的原则,设置、调整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可以依托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合署办公等方式实施行政管理。

  鼓励知识城管委会在行政管理体制、机构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

  知识城管委会的管理机构依据知识城管委会的决定行使行政管理权。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管理机构及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建立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知识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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