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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甘肃省专利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1日 甘肃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专利工作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将专利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并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专利创造、应用和保护意识。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支持专利创造和运用,扶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发明创造与专利产业化项目。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促进专利实施; (三)建设专利公共服务平台; (四)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 (五)建立专利保护预警机制; (六)援助专利维权; (七)开展专利宣传教育和专利工作人才培养; (八)进行专利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九)其他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专利奖,对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经费和运用专利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和维持专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职务发明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报酬的数额,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实施专利的税后利润、税后专利许可使用费、税后专利转让费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报酬比例执行。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的数量和应用价值,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立项、核准、验收及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多种形式开展发明创造,实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之间转移专利技术成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技术转移机制,指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加强专利技术的转移和许可使用。 第十五条 鼓励高等院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教育、科技、专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拥有的专利应当作为其申报相近序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依据之一。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甘肃专利奖的专利,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申报相近序列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