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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八)对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举借资金所发生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三、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 (十九)民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民营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民营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二十一)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民营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民营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十三)民营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四)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民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政策 (二十六)对民营企业销售自产的特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者提供特定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者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十七)民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十八)民营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对从事动漫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除广告业、娱乐业外)的,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民营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出口动漫软件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减轻民营企业纳税困难的政策 (三十)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十二)民营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三十三)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四)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审批后可给予一定的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