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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五)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民营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可叠加执行。 六、鼓励民营企业用工的政策 (三十六)对安置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限额(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十七)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十八)对为安置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微型企业,当年新安置退役士兵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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