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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四)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要依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等法规标准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人员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应当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重新检测。 (五)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六)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应当进行安全交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7月中下旬)。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摸清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要针对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7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开展业务培训(8月至9月)。 1.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部署本辖区内有关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其中,市(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9月至10月)。 1.有关工贸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有关工贸企业要于2012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执行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的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2.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有关工贸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企业自行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涉及冶金煤气管道、水泥窑炉、纸浆池、腌渍池、污水池、电解槽等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整改情况。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逾期没有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上级抽查和全面总结(11月至12月)。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工贸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012年11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区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做好小微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