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一五”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共消防安全需求日益增长,消防安全管理任务日趋繁重,我省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欠账较多、城乡区域消防事业发展不平衡、消防安全资源短缺、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消防安全工作的长远发展,增大了发生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可能性。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消防工作发展,提升全省消防公共安全水平,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现就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消防工作。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工作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针对当前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思路和措施,为解决消防工作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快速发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广泛应用,特别是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相继实施,城市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大空间建筑大量涌现,城乡结合部和乡镇集生产、储存、住宿等功能于一体的“三合一”或“多合一”场所、租赁用地企业、出租屋等增多,导致各类致灾因素急剧增加,加之消防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火灾防控压力不断增加,致使消防安全工作任务愈加繁重。尤其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维护社会稳定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不仅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极有可能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四川省“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订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特别要对消防安全评估、大城市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火灾高危单位监管、“网格化”管理等工作不断进行探索和实践,完善机制,强化管理,进一步改善全省消防安全环境,保持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各项消防工作有效落实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和消防安全评价。全面落实市、县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加强专题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健全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需求相适应的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消防工作保障水平,保障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省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支持,根据财力情况对贫困地区消防部队的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适当补助。将市县财政对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纳入财政监管体系,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专题报告。 (二)加强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制订年度消防工作意见和具体的管理措施,坚持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教育、民政、宗教、铁路、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监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文化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予以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进行处理;对检查发现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相关部门要互通执法信息,形成督促整改隐患的合力。公安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全警消防、多警联动”执法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