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12]174号
【颁布时间】 2012-07-10
【实施时间】 2012-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农牧企业、农村经济联合体和农户面向农村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产品和半成品;负责对家畜产品加强监测,确保食品安全,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种植、养殖等勤工俭学活动;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与当地扶贫开发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实施扶贫开发项目,支持农村经济困难家庭改善学生营养健康状况。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组织专家研究学生营养膳食结构,配合省卫生部门指导三县出台营养配餐指南,开展专业培训;配合教育部门编印营养知识宣传材料,对学生进行营养、卫生和健康知识教育。

  

  食药监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加强学校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制定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对学校食堂管理服务人员、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配合教育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准入、登记和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发生突发事件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稳定;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调查取证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实施行政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公正、廉洁、阳光运行。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人社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聘用办法,负责就业培训、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蔬菜、肉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审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宣传方案,指导和协调宣传工作,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村民委员会、农民经济联合体、协会等农村组织,以及有关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和领导下,积极参与和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在改善就餐条件、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

  

  大通县政府、湟中县政府、湟源县政府作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方案和符合当地实际的营养配餐指南,并组织实施;执行省、市政府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各项措施,全面推进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负责学校食堂建设和改造,配备更新餐饮设施设备,改善学生就餐条件;落实有关职能部门责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省、市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各试点学校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学校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校长牵头,教师和食堂工作人员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乡村干部代表等参加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小组,明确校长是学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食堂和学生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在师生和食堂管理服务人员中经常开展食品安全、饮食卫生和营养知识教育,把食品安全、饮食卫生等知识渗透到日常课堂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习惯和卫生习惯;建立并落实学生实名制管理、营养健康监测制度,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别是落实好食堂卫生管理、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食堂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完善校内各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并将职责分解落实到人;经常听取有关部门、营养专家和学生家长意见,不断改进营养膳食;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确保食品安全和学生营养。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评价、检测等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