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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本所同意,可暂缓或免予披露该内容。 (九)发行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内容及理由,经本所同意,可暂缓或免予披露该内容。 (十)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5.2 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中期报告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或其他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机构等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5.3 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至少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四)已发行债券情况; (五)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5.4 债券上市期间,债券信用评级出现变化或发生以下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出现变化的事件或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一)发行人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 (四)债券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 (五)发行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诉讼;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本所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5.5 在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债券的发行人应聘请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并对外公告。 5.6 债券付息两个交易日前,发行人应发布付息公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付息有关事宜。 5.7 债券到期五个交易日前,发行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第六章 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6.1 公共媒体中出现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应向本所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后予以复牌: (一)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 (二)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6.2 发行人出现不能按时付息等情形的,本所可根据市场需要对债券及其衍生品种采取临时停牌等措施,相关情形消除后予以复牌。 6.3 债券上市交易后,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债券停牌,并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或者批准的用途使用或未按规定程序变更资金用途; (四)未按照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6.4 债券暂停上市后,6.3条所列情形消除的,发行人可向本 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该债券上市交易。 6.5 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有6.3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6.3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二)发行人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三)债券到期的。 属于第(一)、(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该债券上市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