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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接上页]
三、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债券发行总额;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3.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区域及发行对象;

  4.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5.债券面额;

  6.债券存续期限;

  7.债券年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

  8.债券信用等级;

  9.募集资金的验资确认。

  四、债券上市与托管基本情况

  1.债券上市核准部门及文号;

  2.债券上市托管情况。

  五、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本节列示发行人主要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债券发行人为本所上市公司的,可引征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相关内容,以保持文字简洁。

  1.审计报告。

  2.发行人近3年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最近1年的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 股 东 权益)变动表。

  3.主要财务指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资产负债比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利息保障倍数 1=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债券一年利息;

  利息保障倍数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现金流量净额/债券一年利息;

  净资产收益率:分别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的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

  六、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及对策措施

  七、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如有)

  八、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九、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债券受托管理人简况,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十、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如有)

  十一、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十三、有关当事人

  本节列出以下有关当事人(但不限于)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联系人姓名:

  发行人:

  主承销商:

  上市推荐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

  担保人(如有):

  会计师事务所:

  资信评估机构:

  以上有关当事人应列示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姓名。

  十四、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3: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 甲方其他相关规定” )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

  简称:  代码:

  信用评级:

  担保人(如有):

  债券面额:

  期限:

  利率:

  发行价格:

  发行总量:

  交易平台:

  募集资金数额: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

  第二条  乙方承诺按照债券有关募集文件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条  甲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发行上市的债券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上市费用及其标准,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乙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上市费用,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乙方应于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上市公告书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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