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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28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经费保障。

  按照中央1号文件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市财政投入为主,米东区和乌鲁木齐县所需经费由区(县)政府参照市辖区经费核算标准自行解决。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乌鲁木齐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工作成果和我市实际情况,认真加强经费预算、核算工作,进一步落实经费投入,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进行调解,调解未果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存在纠纷争议且短期内无法调处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民政府研究。

  (四)加强规范登记工作。

  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应补正完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修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七、附则

  (一)各区(县)编制的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乌鲁木齐县、米东区可按照各自权限,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具体实施。

  (二)各区(县)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本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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