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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市农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都市农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反馈。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昆明市都市农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休闲旅游农业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村镇建设上山、退耕还林和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都市农庄是调整传统农业产业结构,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是城乡统筹发展,促进三农问题解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是绿化荒山,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源动力;是农业功能拓展,推动农业产业向二、三产业延伸和辐射,为昆明市民及来滇游客提供休闲场所及观光旅游景点,保持和发展昆明田园风光、山水城市的具体措施。 第三条 都市农庄是以山林、田园、湖泊、溪流、水库等农村景观资源为依托,以农、林、牧、渔等特色农业生产、加工、经营为基础,以民俗文化、农作生产、农村生活为主线,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生产、加工、经营、旅游观光、农事体验、休闲娱乐、运动、住宿、餐饮、购物等生产、服务功能的农业企业形态。 第四条 都市农庄主要由现代农业、生态林业、休闲旅游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四个部分构成。 现代农业:利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在农庄区域内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的种植、养殖农业产业示范基地。 生态林业:在农庄规划范围内安排一定比例的耕地或山坡地,充分利用现代农业技术成果,依托当地林果资源或引进适合当地种植的经济林果,深入挖掘经济林果的潜在价值,大力建设集林果生产和采摘观光于一体的生态林业产业示范基地。 休闲旅游:依托农庄特殊的农业景观资源、农业生态资源、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文明成果,开发满足市民需求的特色休闲旅游项目。 配套设施项目:结合昆明市新农村建设和扶贫攻坚三行行动计划、对农村开展土地整理的契机,按照村镇建设上山的原则,在都市农庄规划区域的山坡地范围内,建设配套的服务项目。配套服务项目占地不超过农庄规划面积的5%,具体项目由专项规划及建设规划予以确定。 第五条 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注重特色”的原则,在我市选择有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客源优势的区域,采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100座都市农庄。 第二章 措施 第六条 在市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推进都市农庄建设工作。 第七条 由市委农办牵头,进一步加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权属流转和确权颁证;由市农业局牵头,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旅游、环保、林业、水利、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市农投公司配合,结合自身工作职能,研究提出都市农庄建设标准和规划审批流程,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确权登记、上市交易,耕地、林权流转及确权颁证、立项及环评审批等相关配套政策和程序规定。 第八条 由市规划局牵头,发改、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环保、交通等部门及市农投公司配合,会同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联合进行都市农庄规划选点,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统筹兼顾、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及相关要求,精心组织编制都市农庄建设专项规划,前期应完成2012年启动建设的都市农庄建设规划。 第九条 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根据已批准的都市农庄建设规划,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工作,确保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1500亩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保障都市农庄配套设施建设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