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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推广部门和科技工作者与都市农庄建立经济技术合作关系,以技术入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都市农庄开发。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都市农庄项目涉及的土地流转、林权流转加快确权颁证,扩大融资渠道,加快权属流转,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村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 都市农庄项目作为农业项目,农庄内的种植、养殖及加工享受国家农业政策。市级把都市农庄项目纳入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范畴,在政策、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六条 将都市农庄项目纳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目督办对项目进行定期跟踪、检查、落实。 第二十七条 都市农庄建设列入各县(市)区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的年度目标责任,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