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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位于旧城区、重点功能区的核心发展区、重点生态敏感地区以及“珠江黄金岸线”等重要珠江景观控制区范围内; 2.位于地铁、城际铁路站点周边800米范围内; 3.规划控制为居住用地; 4.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占总用地面积50%以上且不具备经营开发条件; 5.其他市政府明确规定纳入储备的。 未纳入政府储备用地或位于全市重点地区规划控制范围外的改造项目(商品住宅除外),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后可由土地权属人自行改造。穗府〔2009〕5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依照本市修订的城乡规划,申请改造地块可单独开发、无需纳入政府统一储备开发整理的,可由企业自行开发改造(商品住宅除外)”的规定不再执行。 (七)“三旧”改造地块与城乡更新改造单元不一致时,应当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纳入改造范围。属于政府收储的项目,应当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一并收储;属于自行改造的项目,由土地权属人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进行土地归宗或与相关土地权属人联合改造。按照城乡更新改造单元对旧厂、旧村、旧城一并进行收储的,市、区合作共同收储,市储备机构作为主体负责资金筹措和旧厂收购,区负责集体土地和区属企业用地的补偿安置。 三、完善旧厂房改造项目收益分配机制 (八)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可由土地权属人自行改造的旧厂房项目,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但尚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工业用地应当补缴土地纯收益后方可实施改造。 (九)按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方式改造的旧厂房项目,规划容积率(毛容积率,下同)在3.0以内(包括3.0,下同)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规划容积率3.0的,容积率3.0以内部分按该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不再计算补偿款。 纳入政府收购储备的旧厂房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先按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60%预支补偿款,并在补偿土地收益时抵扣。 补偿给原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收益包含土地整理、修复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房屋拆卸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应从补偿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中扣除。 土地出让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地价款发生增减的,收益补偿不再调整。 穗府〔2009〕5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第2点的关于收益支持方式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按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方式改造的旧厂房项目,按同地段容积率2.0(毛容积率)商业基准地价的60%计算补偿款。 穗府〔2009〕5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第3点关于补偿款计算方式的规定不再执行。 四、规范推进“城中村”改造 (十一)优化“城中村”改造目标和策略。“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村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市政基础配套设施,促进岭南村落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成本,原则上应当在本村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的用地内实现平衡;为保护历史文化、控制城市景观等要求不能平衡且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三旧”改造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 (十二)控制全面改造“城中村”数量,实行差异化的旧村改造模式。属于穗府〔2009〕56号文件确定的52条“城中村”且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可采取整体拆除重建为主的全面改造模式。52条“城中村”之外的旧村,以综合整治模式为主实施改造;若村民申请全面改造,应当经村民充分民主协商,按本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后方可实施。 (十三)规范“城中村”改造主体和运作方式。“城中村”改造由区政府主导,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区政府应当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基础数据摸查、成本测算等改造前期工作,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有资金困难的,可向区政府申请从“三旧”改造专项资金中调剂周转。相关费用纳入改造成本在土地出让收益中一并返还。 鼓励“城中村”改造项目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如需自主改造、协议出让的,应当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城中村”自主改造项目选择合作企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区政府以公开招标方式引进有实力、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合作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