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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穗府〔2009〕56号文件附件2第三条第(六)款关于“城中村”改造主体和运作方式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四)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城中村”改造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计划以及股权合作、土地转性等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90%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穗府〔2009〕56号文件附件2第三条第(五)款关于村民意见听取方式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十五)严格审核控制“城中村”改造成本。市“三旧”改造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成本控制,统一全市的“三旧”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严格控制改造成本,探索由社会专业机构进行改造成本评估的工作机制。 (十六)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各区政府应当统筹兼顾,疏堵结合,严防区域内发生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加强政策宣传与动态巡查,对于新的违法建设,发现一宗查处一宗,杜绝边改造、边违建、边抢建的不良风气。以2007年航拍图为基础,对2007年6月30日之后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拆除,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对于未纳入全面改造、实行综合整治类的“城中村”,市、区两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落实专项资金,用于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编制、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五、注重保护“旧城”历史文化 (十七)“旧城”改造中应当把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落实到规划编制、改造方案编制、行政审批及实施过程中,坚持城市面貌改善、城市功能提升、历史文化传承与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实施分类更新保护策略,按照绝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更新改造区的分类实施更新改造,采取有针对性的更新改造模式。 六、加快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十八)加强统筹,全面推进,在2012年8月底前完成符合规定办理条件的案件材料准备和审核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办理工作。农村集体土地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用地性质转为建设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转为国有土地,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后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 穗府〔2009〕56号文件附件3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九)严格认定用地合法手续。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房地产权证、宅基地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土地权属证明书等文件作为认定合法用地手续。取得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应当提供相关补偿凭证。 (二十)同步解决农村留用地问题。国有农场用地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集体历史用地,以及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不须抵扣留用地指标。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的集体历史用地,属工业、商业、旅游和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抵扣留用地指标;指标不足的,由区政府统筹完善相关手续,预支留用地指标,并在留用地管理台账中注记。 (二十一)完善后续供地政策。统筹做好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的供地管理,充分衔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用于安排村经济发展留用地,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七、附则 (二十二)本意见所指的旧城区、重点功能区以及重点生态敏感地区的具体范围。 旧城区:涉及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部分地区,覆盖180个规划管理单元,总面积54平方公里。具体范围:环市路—恒福路—永福路以南,广州大道以西,昌岗路—新港路以北,白鹅潭珠江水道(鹤洞大桥)—同德涌以东地区; 11个重点功能区:新城市中轴线南段地区、白云新城西延区、空港枢纽地区、黄埔中心区、白云湖地区、白云新城北延区、白云新城地区、白鹅潭地区、奥体中心地区、广州南站地区、琶洲—员村地区; 重点生态敏感地区:流溪河两侧(各300米)、帽峰山地区、南湖地区、白云山地区、麓湖地区、凤凰山地区、火炉山地区、东圃绿化隔离带、万亩果园保护区、大夫山地区、莲花山地区、番禺区生态廊道、花都旅游大道北部山区等。 (二十三)本意见由市“三旧”改造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三旧”改造机构应当根据本意见制订出台全市“三旧”改造相关的配套政策,统筹资金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三旧”改造工作;应当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穗府〔2009〕56号文件第六条及其附件1第一条第(二)款和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市“三旧”改造机构“一站式”审批职能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十四)已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经市“三旧”改造机构正式批复的“三旧”项目改造方案,不适用本意见。方案已经批复,但规划调整或建设单位重新申请的,适用本意见。 (二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三旧”改造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从化市、增城市参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