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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健康发展。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加强对民间借贷管理,防止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违规借贷、非法集资、金融传销和诈骗等违法活动。 二、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二)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继续对创业孵化基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经省工业信息化厅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并达到入孵率标准的,其自用或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经税务部门审核,在原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3年政策的基础上,再延长2年。对进入省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和特色园区的小微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以2011年年底为基数,到2013年年底,超基数部分由当地政府通过专项资金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四)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经同级工业信息化、财政、社保部门共同认定,除职工个人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与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三、努力改善小微企业创业环境 (一)鼓励创办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网上年检。 (二)鼓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创业活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创办企业的,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但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要办理相关辞职手续。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安排。省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小微企业的,离岗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保险费,并允许5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后,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三)鼓励小微企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发展。鼓励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特别是创办高科技小微企业。对毕业3年以内的大学生及3年内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小微企业的,优先给予创业资金接济,3年内在厂房租金上给予30%的补贴。 (四)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高科技小微企业。支持创办小微企业和到小微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申报吉林省 “双百千万”人才计划,经申报评审纳入计划的给予重点扶持。着力推进小微企业人才培训规范化和系统化,参加 “万名创业者、万名小老板”培训人员每人补贴标准由300元提高到500元,参加高技能工人培训人员每人补贴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500元。以县域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为主体,依托大专院校,建立县域小微企业培训基地,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创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五)对小微企业实行预警制度。小微企业因非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章违规行为,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安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实行 “首次不处罚”预警制度,以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六)支持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提高为小微企业服务能力。把为小微企业服务数量与质量作为对服务平台和服务中心的考核指标,对于为小微企业服务达到考核标准以上的单位,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七)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