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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2]22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八)全面清理整顿涉及小微企业的收费,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体系

  

  (一)适当增加省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周转扶持资金和增加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各市(州)、县(市)也要建立扶持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与省级扶持小微企业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二)发挥省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作用,将小微企业纳入到省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对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全面落实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预算编制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统筹确定面向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下同)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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