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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2年第33号
【颁布时间】 2012-07-18
【实施时间】 2012-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2年第33号——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

  (2012年第33号)


  

  
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审计署对河北、内蒙古、重庆等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18个省区市)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包括各省会城市、直辖市中心城区在内的66个市县,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8个省区市由国家下达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为654.64万套(户),当年上报完成705.71万套(户);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811.6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983.61亿元,比2009年增长2.57倍),支出2210.56亿元,年末结存988.44亿元(含上年结转387.38亿元)。

  重点审计的66个市县,2011年上级政府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161.16万套(户),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675.3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232.84亿元),支出562.47亿元,年末结存298.29亿元(含上年结转185.37亿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2011年,18个省区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政策要求,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分解到各级政府,并建立了考核办法和问责机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入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资,有力保证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公平分配,确保让住房困难家庭受益,切实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效益。

  (一)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基础。各省区市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为辅的分层次、多结构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将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并全面开展了各类棚户区改造,为解决困难家庭住房矛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支出快速增长,推动了城镇化建设进程。18个省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由2009年的664.73亿元增加到2210.56亿元,增长2.33倍;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394.13万套,完成棚户区改造248.29万套(户),在拉动内需、缓解房价过快上涨、加快城市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1年底,18个省区市通过发放租赁补贴、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方式,累计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227.63万户,比2009年增长1.12倍,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从审计结果看,18个省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情况较好,但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一些市县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中还有不少困难,不同程度存在资金筹集和管理不够规范、项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后续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审计指出后,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具体情况是:

  (一)资金筹集和管理不够规范。

  一是未足额提取或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66个市县中,有36个市县少提取或少安排工程资金53.14亿元,占应提取或安排总额的14%。其中: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少提取和少上缴共7.6亿元,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少安排45.54亿元;11个市县的58个项目地方投资有6.12亿元未到位,占这些项目应安排资金的44.74%,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二是相关优惠政策未完全落实。为降低建设成本,国家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行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下浮建设贷款利率等政策支持。但审计发现,有19个单位违规向27个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8941.78万元,49个项目的6.75亿元银行贷款未按规定享受优惠利率。

  三是未按规定拨付、使用或管理专项资金。此次审计发现,有29个单位违规拨付或滞留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3.33亿元;22个单位将29.55亿元工程资金用于非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和市政工程建设等;10个市县的1015.25万元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5个市县向承建单位违规返还土地出让收入5.33亿元。

  对上述问题,有3个市县已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补充安排工程资金1.56亿元;2个市县补充安排地方投资1261.74万元;1个县已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5.91万元退回;11个单位已将截留、挪用的26.51亿元归还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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