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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颁布时间】 2012-07-10
【实施时间】 201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9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淮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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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作出决策的政府或者决策执行机构提出质疑或者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是,应当记录在案。

  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决策失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政府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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