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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12]98号
【颁布时间】 2012-07-16
【实施时间】 2012-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12〕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业经2012年7月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开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完善土地供应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以下简称预申请)活动,适用本办法。

  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范围内的预申请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申请,是指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预申请人)对宗地公开出让预申请公告中公布的地块提出用地意向,承诺全面接受公告提出的条件,并提出愿意支付的最低土地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用地意向人,适时组织实施预申请地块公开出让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金平区、龙湖区的预申请组织工作,市土地交易机构根据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预申请的具体实施。

  濠江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辖区范围内的预申请工作,并接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预申请了解市场需求后,组织宗地公开出让,也可以对年度公开出让计划公布的地块直接组织公开出让。

  第六条  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发改等部门,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土地收储情况和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提出拟实施预申请的地块,拟订预申请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预申请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主要规划条件、土地交易条件、预申请的最低申报价等内容。

  第七条  预申请的最低申报价原则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实施预申请的地块组织评估后综合考虑市场条件等各方面因素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市人民政府对实施预申请有特殊时间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综合市场情况和该地块的土地基准地价等因素提出预申请的最低申报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八条  经批准实施预申请的地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土地交易机构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土地交易机构场所或报刊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宗地预申请公告,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九条  预申请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主要规划条件、土地交易条件等;

  (二)预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及需提交的资料;

  (三)预申请保证金缴交要求;

  (四)接受申请的期限;

  (五)土地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预申请接受申请时间自公告期届满之日截止。接受申请的期限届满,没有预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本次预申请活动终止。

  第十一条  在接受申请期限内预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预申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申请人向土地交易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和申请书;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向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申请书,并确定用地意向人;

  (三)土地交易机构书面通知用地意向人及其他预申请人,用地意向人签署预申请确认书;

  (四)用地意向人缴交预申请保证金;

  (五)土地交易机构公示预申请结果;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预申请地块的公开出让活动;

  (七)用地意向人参加预申请土地的公开出让,并履行相关承诺。

  第十二条  预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土地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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