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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2]13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府〔2012〕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8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用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大力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城乡环境面貌持续得到改善。同时,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加,但源头减量和分类收运体系还不健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还相对滞后,收、运、处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尤其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还比较薄弱,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紧扣“建设宜居新苏州、打造创业新天堂、共筑幸福新家园”的总体要求,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作为城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按照“优先发展、全面覆盖、效益至上”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切实提高信息化、机械化、市场化的运管水平,全面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为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做出典范。

  (二)工作思路。

  坚持以建设生态、循环、可持续的垃圾处理系统为宗旨,以垃圾分类为突破口,着力构建“城乡一体、结构合理、技术先进、能力充裕”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指导、属地负责”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重点抓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立法规范、分类收运、社会宣传工作;以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为导向,以物质回收和能量回收为核心,优先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优先采用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等成熟的先进技术,优先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优先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资金投入,确保实现垃圾处理法治化、社会化,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三)发展目标。

  分年度实现“增能力、保减量、促循环”的工作目标:按照“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集中处置”要求,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体系建设,确保2015年保洁范围全覆盖,收运范围全覆盖,监管对象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城市与镇区机械化作业保洁率60%以上;按照“近期大分流、远期细分类”发展思路,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确保2015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包括家电)处置体系完善,无害化处理率100%,资源化利用率80%以上,家庭分类收集工作有序展开,生活垃圾年产量实现零增长,至2020年苏州生活垃圾年产量有明显下降。

  三、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四)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在现有城市环卫专项规划的基础上,补充、修订和完善环卫城乡一体建设规划,完成确保苏州20年可持续发展的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规划,重点加强资源回收中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厂(受纳场)、有害垃圾处理厂规划、居民厨余垃圾处理厂用地规划。在新城建设、新区开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要预留土地,优先建设环卫基础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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