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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采[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9
【实施时间】 2012-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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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供货商可根据团购信息,在报价时限内,在系统中提交各自的报价。在有效报价时期内,系统显示当前的最低报价,各供货商可参考系统提供的即时价格,提交或修改各自的团购报价。

  

  (五)至团购报价截止时间止,系统将自动按照以下成交原则确定团购成交供货商及成交价格。

  

  至报价截止时间止,系统以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货商及成交价格。

  

  当报价相同时,以报价时间最早的为成交供货商。

  

  (六)由供货商发起的团购,应当明确所提供的商品名称、具体型号、报名期限、供货期限及所能提供商品的价格和最低团购量、最高团购量。采购人如需购买,可以在报名有效时限内加入团购。报名有效时限应在3个工作日以上。

  

  (七)由供货商发起的团购中,对在报名期内加入团购的采购人,视同其接受团购发起人的各项约定。在报名有效时限结束后,应当按照供货商发起团购的要件确定具体团购事宜。报名有效时限结束后,如采购数量低于最低团购量,团购不成立,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重新发起团购。

  

  (八)团购结束后,系统将发出团购成交信息,确定团购成交供货商及成交价格。

  

  (九)参与团购的各采购人分别按照成交的价格及数量,依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供货合同及验收。

  

  第二十五条 反拍是指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供的协议供货反拍功能,就其所需采购的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价格,向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发起反拍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最低报价来确定最终供货商的一种协议供货模式。

  

  除议价、团购适用情形外,或者议价、团购未成交的,采购人原则上可采取反拍方式确定具体供货商。

  

  第二十六条 反拍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人在发起反拍时应在系统内将其所需采购的产品的规格型号、具体配置、供货期限、反拍报名时间和发起时间及反拍有效报价时间等具体要求进行公告。反拍报名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以上。

  

  (二)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可按照反拍要求报名,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的供货商可以参加采购人发起的反拍。在反拍有效报价时期内,系统显示反拍当前的最低价格,各供货商可参考系统提供的即时价格,提交各自的反拍报价。

  

  (三)至反拍报价截止时间止,系统将自动按照以下成交原则确定反拍成交供货商及成交价格。

  

  至反拍报价截止时间止,系统以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货商及成交价格。

  

  当报价相同时,以报价时间最早的为成交供货商。

  

  (四)如没有供货商参加反拍导致反拍不成功的,采购人应再次发起反拍。如采购任务较急,再次反拍影响采购时间的,采购人可以选择采取议价方式确定供货商和成交价格。

  

  第二十七条 各供货商应注意及时浏览系统中的有关竞价信息,因未及时浏览而错过竞价机会的,其后果由供货商自行承担。

  

第四章 供货合同与验收支付


  第二十八条 供货商及产品价格和数量确定后,采购人应在系统中制作供货合同发送给成交供货商。经供货商确认后,系统生成供货合同、货物验收单,通知供货商供货。

  

  第二十九条 供货商和采购人应按照供货合同约定的条款供货及验收货物。

  

  供货商供货后,采购人应按规定对供货商送达的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在系统中对验收单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供货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价款。

  

  供货商在收到价款后,应在系统中对收款确认单进行确认,以确定货款的收付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协议供货资格,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的;

  

  (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中标后,无不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

  

  第三十三条 供货商应积极响应各采购人的竞价申请,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对应当响应而未响应采购人竞价申请累计满三次的供货商,取消其当期协议供货资格,由中标供应商另行确定供货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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