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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2]63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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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到2014年,水资源费在居民自来水价格中所占比重不低于10%,建立水资源费与水价顺价调整机制;对发电企业按发电量计征的水资源费标准达到每千瓦时5厘的规定标准。对不同地区、不同水源、不同行业实行差异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研究制定实施意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取水量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止征收。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防止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现象发生。

  

  (五)抓好地下水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取水许可、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定,强化矿泉水、地热水等取用水管理。凡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又申请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已投入使用的自备取水设施一律限期关闭和拆除。

  

  (六)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部门必须服从。

  

  三、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切实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一)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深化城市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水价改革。

  

  (二)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强化取用水户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抓好非农业取用水户的取用水在线监管,推进灌区取水计量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将公共供水用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方案,开展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取用水户,一律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三)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标准。及时组织修订各行业用水定额,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下达提供依据。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精细化管理,对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建立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重点用水户每2年开展1次,其他用水户每4年开展1次。

  

  (四)大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推广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通过财政直接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结合各类灌区建设、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积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快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推广,公布有关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五)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积极推进国家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节水减排防污,促进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六)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鼓励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展雨水蓄积利用示范工作。针对不同地区的自然状况和水资源特点,制定相应的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大力推广中水回用。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切实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开展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估工作,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全市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尽快完成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工作意见。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防治农村面源污染,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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